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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氏電子報翁文芬/台北市晚晴協會輔導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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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mopolitan柯夢波丹/TextbyVictoriaLucia;編譯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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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文/喬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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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映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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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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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喪失監護權的一方,是否可再向法院訴請改定監護人(監護權轉移)?答案是可以的,親權行使的另一方(無監護權者)隨時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申請變更行使親權的人。只要找出監護權人對子女照顧不週的事實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將會審慎考慮是否改定子女監護權(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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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債妻還?夫或妻在婚前欠的債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都由夫或妻個人並就共同財產(任一方因管理自己名下之特有財產所生之債務或超越日常家務代理權之權限所負之債務,需由該方之特有財產支付)負清償之責,所以並不是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觀念,換句話說雙方是獨立的、有行為能力的個體,個人之負債,另一方沒有償還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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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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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200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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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或其非婚生子女,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要求孩子之生父認領該子女,而不論此生父是否已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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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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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或是二奶,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所以配偶花錢嫖妓將構成通姦。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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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或是二奶,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所以配偶花錢嫖妓將構成通姦。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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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現行法律,除違反妨害性自主罪、兒少法、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外,不處罰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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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隨著兩岸經貿及民間往來日益密切,兩岸間因經貿及人民間往來所衍生之問題即日益增加,我國為因應兩岸未來更緊密之往來關係,乃於八十一年公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作為未來處理兩岸人民相關權義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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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NEWS2009/03/07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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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張念慈/新竹報導】200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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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NEWS2009/03/10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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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NEWS2009/03/12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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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有人死了才會成立?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當然不是。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也就是證據資格。要取得「證據能力」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包括法定證據方法(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和法定調查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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